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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包括下列流程:
1.专利权人提出请求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由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
在提出请求时,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专利说明书(也可以不提交)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两份。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证明。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出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审核,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更正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检索报告送交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检索报告。
(2) 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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