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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请求人可以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只能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时,请求人即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专利说明书(也可以不提交)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两份。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证明。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也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
3、负责对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的是哪一部门?
负责对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的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其形式审查的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哪一部门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唯一指定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5、谁可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于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专利权人有权提出请求。其中,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或者是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人。
对于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请求。其中,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可以全体专利权人,也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所说有权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作出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请求号、请求日期);
(2)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包括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解释和分析);
(3)检索的领域及检索数据库、引用的对比文件(类型、文件号、公开日期、相关部分、相关的权利要求);
(4)检索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初步结论,支持该结论的简要说明和解释。
(5)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6)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不必检索的情形或者因单一性缺陷而需要限制检索的情形,则检索报告包括对此作出的说明,及必要的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检索报告的区别在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的内容,除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保密审查条款之外,包括所有的无效条款。即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之外,还包括实用性、充分公开等其它无效条款的评价。
7、专利权人何时能请求更正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并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8、请求人能否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能就此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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