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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如何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你真的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17-08-03 10:12:31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公众如何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你真的知道吗?

一  公众可否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 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 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首先应当明确该规定对请求人的约束,即两个保证

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以及保证在授予专利权前仅作为实验目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两个保证,公众可以请求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

二  公众如何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

纵观《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该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是不是意味着这条规定仅仅表明了专利法的立法意愿,而并没有真正实现请求人的诉求呢?

随着科技进步与发展,对于生物材料样品用作实验目的的需求也随之越来越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16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69号)(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给出了公众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的具体途径和要求。

第三章 提供生物材料样品 第十二条规定:

在保藏期间内,应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该生物材料的样品。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请求提供生物材料样品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权利一并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藏单位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情况。

该规定指出,如符合上述情况,保藏单位应当向请求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样品。但该请求又是如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请求过程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呢?

第三章 提供生物材料样品 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下列事项:

(一)涉及该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括该生物材料或者其利用;

(二)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三)请求人已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该请求和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就是否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提出意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据;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向请求人提供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综合考虑核实的情况以及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确定是否向请求人出具其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个请求过程中主要是传达请求的角色,请求人通过专利局将该请求和文件转送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并在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到保藏单位获取生物材料样品。

但在实际操作中,请求人可能未必会清晰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及明确表达其实验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可以选择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即直接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进行联系并协商获取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作为实验使用。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同意请求,则请求人可携带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的证明文件向保藏单位索取该生物材料样品;如协商不成,请求人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提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请求人应当注意,所提交的请求书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写明(一)、(二)、(三)事项,该请求书无固定表格,请求人应当尽可能明确地表达请求意图及实验目的,并在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


本文作者 | 王非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初审部




编辑: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