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初审阶段中是否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在初审阶段中,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仅涉及形式缺陷的修改,专利局可以以该主动修改文件作为公布文本;
如果申请人需要修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主动修改文件。
电子申请能否以纸件形式提交答复文件?
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并被受理的,除另有规定外,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
例如,在初审阶段,针对电子申请的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答复文件,该文件将被视为未提交,由此可能延误补正期限,造成审查周期的延长。
针对纸件申请提交的文件,是否可以直接邮寄给审查员?
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局发出通知书下方的地址,直接将文件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即可。
不能将审查员作为收件人,邮寄或者递交到审查员个人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文件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以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该文件的递交日。
本文作者 | 刘文静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初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