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许彤彤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初审部
在提交复审请求的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分案申请,之后在可以恢复的期限内,申请人针对原申请提出恢复复审请求,之后原申请恢复至复审程序。此时由于原申请尚未失效,申请人仍可以在提出恢复复审请求时提出新的分案申请。
² “手把手”案例说明:
案例:专利局于2014年1月21日对该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复审请求提出的期限于2014年5月5日届满,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之后当事人于2014年7月4日(复审恢复期内)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并缴纳了恢复费及复审费,且在2014年7月5日提出分案申请,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针对原案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即原申请恢复了复审程序。
在2014年7月5日提出分案申请,属于提出复审请求后原申请审查未决状态,符合分案递交时间的要求。
恢复复审程序后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示意图